2010年1月,李某向云某分三次借款共5000万元,借款期限为3个月,月息为5分。云某将借款本金支付给李某后,李某未按期支付利息,同时,在借款到期后,未偿还借款本金。云某多次找李某要求还钱,李某均以做生意资金紧张,没有这么多的流动资金为由,要求云某再宽限几个月。为此,李某一拖再拖,拖了一年多。
本案难点是在于执行问题。
本律师接受云某的委托后,研究了本案的材料,确定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,查封李某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。在法院依法判决后,经过本律师与李某进行多回合的谈判,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,由李某分期偿还本息,但在签订协议时立即支付3000万。本案现云某的损失已全部收回。